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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前先查判几年,终涉嫌抢劫罪(未遂)被批捕!
时间:2021-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2月23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未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某某。

2021年初,男子沈某某因缺钱,产生了抢劫的邪念看到一女子独自从超市出来,准备驾驶车辆离开时,竟偷偷尾随该女子上车,藏身在车后排中伺机持刀抵住该女子脖子,威胁该女子开车。该女子未发动汽车,而是苦苦哀求沈某某放过自己,哀求不成便极力挣扎,最终趁沈某某不备打开车门,下车向周围人呼救,沈某某见状立即下车逃跑。被害女子再次回到车上检查时,未发现有财物损失,沈某某被抓后也辩称自己并非以抢劫为目的,只是想让该女子开车送他到某地。

经审查,沈某某在实施抢劫行为的前一天,多次上网搜索“抢劫罪判多少年”、“持刀抢劫判多少年”等内容,在实施抢劫后还搜索“入室抢劫判多少年”等抢劫方面的法律知识,具有再犯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未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某某。

 

 

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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