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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国际远洋货轮上伤人被批捕
时间:2020-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23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在国际货轮上将工友打伤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均为山东人,二人同在伯利兹籍远洋货轮“鑫*”号上工作,刘某甲因认为作为厨师的刘某乙做饭不好吃而对其心怀不满。2020年6月15日21时许,“鑫*”号停靠越南海防省的码头卸货时,刘某甲将正在船上厨房腌菜的刘某乙殴打至昏倒。经鉴定,刘某乙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9日,“鑫*”号停靠防城港市4泊位码头,被害人刘某乙到医院接受治疗并报警。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接受隔离观察后,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该案案发地为停靠在越南的伯利兹籍货轮上,涉及中国和伯利兹、越南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中国法律能否适用于此案?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刑法》规定了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其中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国家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地是否在国内,而以犯罪行为人或被害人具有本国国籍而有权管辖。该案中,刘某甲、刘某乙均是中国公民,刘某甲在外国领域故意伤害刘某乙致其轻伤,按照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对该案有管辖权。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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