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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释法说理,两个大老爷儿们握手和解
时间:2019-11-29  作者:黄俊谦 周美辰  新闻来源:  【字号: | |

  “谢谢检察长同志为我们所做的工作,真正化解了我们之间的矛盾,让我们达成了和解。”1127日,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志海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作为代表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双方握手言和。 

  经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钟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均在港口区某建筑工地中工作。被害人因劳动报酬问题在工地上与两名犯罪嫌疑人发生口角、推搡,进而厮打,最终造成被害人身体受伤,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111日,公安机关以程某某、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港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为该案承办检察官,钟志海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在案发前并无矛盾,且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也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试图达成和解协议,而被害人对刑事和解存在顾虑、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因此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钟志海认为,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向被害人赔偿了大部分损失,符合刑事和解政策。他详细地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困难,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力求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刑事和解。 

1127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作为代表与被害人吴某某一起来到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在钟志海的主持下各自袒露心声,将分歧摆到了桌面。最后,双方均体谅了对方的难处,由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当场支付余下的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我们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发现,因邻里、亲朋、同事之间产生的纠纷、争执而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逐年增多,虽然案件不大,但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果处理得不恰当,不仅占用司法资源,还会无端扩大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对于该起刑事和解,钟志海坦言,“我们需要的是真正地化解双方矛盾,促成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如何以更有效、更公正的合法方式化解矛盾、开展刑事和解,是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为检察机关能更好地发挥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提供了借鉴。近年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依法行使检察职能,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优越性,践行 “枫桥经验”,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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