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边境交易、网络售卖、快递寄送“一条龙”服务,男子涉嫌非法经营被批捕!
时间:2019-11-07  作者:杨珂 周美辰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盛某某。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在没有取得香烟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在边境口岸附近收购无手续的卷烟后,将其运输到港口区,通过先用互联网通讯工具联络买家、再以快递寄出的方式进行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在盛某某家中,办案民警查获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卷烟,共计两百多条,涉案金额十余万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捕该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法律鼓励商业交易自由,但一切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俗话说,买卖就是把东边的商品买来、再卖到西边去,但倒卖未取得许可买卖的商品,则会构成犯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合法、正当的市场交易是受法律鼓励和保护的,但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进行自由交易。某些商品的交易是需要具备特殊资质和条件才能进行的,比如经营烟草制品。一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资质条件,极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应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交易活动,脚踏实地、合法经营,万万不可投机取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版权所有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建政路9号 邮编:538001 电话:0770-2862722 e-mail:gkqjcy@163.com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