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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办公楼失窃,财物损失上万元,原因竟是……
时间:2019-11-01  作者:黄俊谦 周美辰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男子曾因盗窃罪被捕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再次干起了盗窃的“营生”。他专挑公司的办公楼下手,以秘密潜入或暴力破门等方式进入办公室并窃取室内财物,涉案金额上万元,数额巨大。该男子在广东、广西多地流窜作案14起,最终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20191030日,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大胆惯偷入室行窃 

  20192月份,防城港市港口区陆续有多家公司的员工报案,称公司内放置的财物被盗,一些办公室甚至被暴力破门,损失财物金额在千元至万元不等。侦查人员在排查线索后,发现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月下旬,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逃窜至广东省的高某某被抓获。 

  高某某曾在厦门、珠海因犯盗窃罪“二进宫”,201811月,其在刑满释放后又耐不住“寂寞”,开始拾起“盗窃”这门“老本行”,继续犯案。2019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高某某移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流窜两广作案14 

  高某某到案后,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高某某涉嫌的盗窃案高达14起,地区横跨广西、广东两省多个城市。至此,这一系列的流窜盗窃案浮出水面。 

  经查,在201811月至20192月期间,高某某先后在广西、广东两省多个城市流窜盗窃14起,其专挑公司的办公楼下手,以秘密潜入或暴力破门等方式进入室内后,搜寻有价值的盗窃目标。从烟、酒、虫草到手机、手表、电脑、相机,凡是值钱的东西都不放过,被盗财物价值上万元。 

  天网恢恢终被起诉 

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中的高某某盗窃数额巨大,且其具有多次盗窃、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流窜作案、累犯等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一般累犯。 

  截止发稿时,高某某已被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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