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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身边那片海 “检察蓝”在行动
时间:2016-06-14  作者:办公室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港口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保护海洋环境资源 提升群众安全感 

为着力维护好北部湾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升群众安全感,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的“任性”渔民

防城港市的海洋渔业资源十分丰富,拥有作为广西第二大渔港的港口区企沙渔港,捕鱼是当地渔民最直接的经济收入来源。但近年来受利益的驱使,出现以非法电鱼、炸鱼、等杀鸡取卵的方式进行渔业开采。针对辖区海域内破坏海洋生态资源、污染环境案件频发的现象,尽管相关部门采取打击措施,但由于一些捕捞者法律意识淡薄,不以为然,在利益驱使下抱着侥幸心理,通过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渔业违法违规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我本来也就是想着出海捞点海鲜,没想到,才捞得这十几公斤就犯法了。”3名被告人听到法庭宣判时,后悔不已。 2015年6月12港口区的3名当地渔民抱着侥幸心理,明知在禁渔期捕鱼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驾驶渔排,进行电拖捕捞作业,最终被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为保护辖区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该院启动快速办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15年,该院依法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44人,均已经判决生效;2016年上半年,该院依法对使用电拖网进行非法捕捞的涉案被告人林某、庞某提起公诉,有效震慑了损害渔业资源、牟取不法利益的非法捕捞者,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

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相衔接

为加强对海洋环境资源的保护,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同时,该院结合检察机关“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 “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开展,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把监督方式从单一监督转变为配合、服务、监督并重。

2016年,该院继续加强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及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案件监督检查。结合案件的办理,实地走访辖区内各公安派出所和环保局、海洋局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近年来各单位的环保执法举措、办理的环境资源破坏案件等情况,对以上单位近年所办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检查,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线索排查;并针对案件对接、提请介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与以上各单位领导和办案人员进行法律层面和司法实践上的交流和探讨,深入推进环保检察工作。

在走访检查后,港口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侦查监督科的干警对在检查中搜集到的立案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并继续走访辖区内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单位,梳理和排查“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案件线索。

对非法捕捞“保护伞”坚决“亮剑”

猖狂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的破坏,不仅引起辖区民众对北部湾海洋环境资源的担忧,也引发了民众对相关部门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的质疑。

“民有所企盼,我应有所为”,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将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民利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作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出发点和着力点。针对非法捕捞易发、多发现象,积极向辖区渔政、工商、水利、公安等部门建议:应加大配合力度,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并重点对非法捕捞工具的制售、使用和水产品的销售等多个环节加强监控,努力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和治理力度。

同时,港口区人民检察院重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两个预防专项活动,将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民利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方向,斩断电捕鱼背后的利益链。20164月,该院依法对港口区渔政大队渔政中队中队长钱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港口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认真履行检察职务,有效震慑了损害渔业资源、牟取不法利益的非法捕捞者,斩断非法捕捞的“保护伞”,为保护辖区民众身边的“那片海”做出有效努力。下一步,该院还将强化检察服务保障职能,加强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危害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深入基层、深入渔港宣传和引导民众了解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相关问题,提升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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