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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300多万元,广西防城港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长受审
时间:2016-01-06  作者:莫秦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黄志民涉嫌受贿一案,2015年12月29日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民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受贿300余万元人民币。 

  

 

 

  经查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黄志民利用担任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该公司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分别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罗某某、刘某某、龙某某的贿赂款共计389.96万元人民币。  

  

  犯罪事实 

  

2009年以来,工程承包商罗某某先后承建了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兴港大道玉罗岭至倒水坳段道路改造工程某标段,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等工程项目。为了感谢时任董事长黄志民在工程建设中给予的关照,罗某某先后送给黄志民贿赂款共计330万元人民币现金。

  2009年以来,工程承包商刘某某先后承建了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中心区环路工程某标、市职教中心工程项目。为了感谢被告人黄志民在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关照,刘某某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黄志民50万元人民币现金,黄志民收受后用于个人支配。 

  2009年以来,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中心区某工程项目。为感谢黄志民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的关照,该公司总经理龙某某送给黄志民9.96万元人民币现金。  

  黄志民在案件侦查期间已退出赃款20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黄志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89.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志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黄志民进行了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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